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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枚权衡利弊妥处案件之启示

2018-04-08 刘文基 贾律师工作室

灾荒之年,商家有粮不卖,百姓聚众抢劫,是否能按抢劫重律格杀勿论?姑嫂争风吃醋,小姑自杀身亡,是如实公开奸情,还是想方加以掩饰?妻子身患疯病,母亲执意自杀,儿子阻拦不了,祖孙三人投河自杀,结果儿子被救活命,是否按儿子对父母见死不救重罪斩立决?不妨看看清代著名诗人、官员袁枚,面对上述疑难杂症如何进行抉择与处理。

    三桩公案

    乾隆十三年(公元1748年),江南饥荒严重,江苏铜井商人程楚材运米到溧水,奇货可居,他拒不出售,想等粮价上涨时大捞一把。当地居民饥不择食,愤起抢粮,程楚材告到知县袁枚那里。聚众抢劫可是十恶不赦的重罪,袁枚考虑到,案件确因年荒粮缺,饥寒交迫引发,和普通的抢劫不一样。因此他召集乡民,好言安慰,奉劝他们完璧归赵,归还所抢米粮。如此一来,程楚材的粮米安然无恙,仍旧归其所有,另行出售。程楚材因和当地百姓产生纠纷,劝他离开溧水,去别处经营。众多百姓都释放回家,安心务农谋生。

    溧水人陈万全经常外出,妻子金氏与人勾搭成奸。为掩人耳目,她引诱未出嫁的小姑子也红杏出墙。后金氏找到一个身强力壮的厨师长时间与他独处,小姑子气愤不过,自杀身亡。有个叫程泳沂的人以陈金氏虐待小姑致死,告到知县袁枚那里。袁枚提讯陈金氏和厨师,查明案件真相。未婚姑娘与人通奸,可是见不得人的事情,自杀身亡,如何论处?袁枚考虑虽然姑嫂不睦,寻常之事。但将其折磨致死,仍离奇古怪,违背人伦。程泳沂控诉陈金氏虐待小姑导致死亡一案,经本县一再审查,都无确切证据。传讯她们的左邻右舍,都说她们姑嫂平日和睦相处,根本就没什么嫉妒口角情形。因此,她们姑嫂间亲密无间,爱护有加,哪里还会有虐待之事?但小姑子的确死了,应该另有原因。

    经查,死者年过20岁,还没有出嫁。男大当婚,女大当嫁,人之常情,概莫能外。况且,乡村少女,又有风流的嫂嫂在旁边蛊惑,哪里能不心动?少女怀春,怦然心动,因为怦然心动,而郁郁寡欢,因郁郁寡欢,而怨天尤人,厌倦人世,撒手人寰。事情虽然离奇,却合乎情理。为了不让死者无辜蒙冤。袁枚反复衡量法律、情理,慎用刑罚。再三审查,陈金氏虽然因为无关紧要的家庭琐事侮辱、责骂了小姑子,但也绝对不会导致其死亡。因此按照法律规定,判处其杖刑八十,仍然交由其丈夫带回家教育管理。陈万全治家不严,导致妻子欺侮妹妹,也是咎由自取。考虑到他平时在家时间少,外出时间多,平时并没有虐待妹妹,也无虚言假语保护金氏的情形,因此对其从宽处理,在进行当庭教育后释放回家。

    南京人刘宝书的妻子余氏暴病身亡,留下儿子官宝。刘宝书续娶的妻子居氏,患有疯病,闹得全家鸡犬不宁。刘宝书的母亲朱氏忍无可忍,决定自杀。刘宝书阻拦不了,就祖孙三人一同跳河。没想到朱氏、官宝死亡了,刘宝书却被人救活了。重罪三千,不孝为最,当时法律明确规定,子女对于父母见死不救的,斩立决,母亲跳河儿子不救,母亲死亡儿子活着,对刘宝书应该如何定罪处罚?袁枚查明案情,作出判决:

    经查,刘宝书生性老实愚笨,不会把握大局,但平日对待母亲朱氏,也没有违理不孝情形。左邻右舍,也说其孝敬母亲。刘宝书续娶的居氏,身患疯病,不能料理家务,家庭生活极其艰难,朱氏因此想寻死。刘宝书知道后,再三阻止母亲自尽,朱氏都不答应。刘宝书无可奈何,只能跟随寻死的母亲一起死。刘宝书的行为虽然可恨,但也情有可原。

    行人见状相救,祖孙三人中只有刘宝书得以活命。这则是刘宝书没想到的,也是他不愿意看到的。从整体上考查事情的全过程,刘宝书真的不愿意他的母亲死亡,而又束手无策,只能以死相随。就是刘宝书腰间的绳子也是朱氏亲自拴上的。可以断定刘宝书也是真想去寻死,而不是想活命。

    根据律条规定,子女对于父母见死不救的,斩立决。而且其妻子、子女、兄弟的妻子、儿女年满16岁的,也要全部斩首。

    但审查刘宝书一案,的确与一般的对父母见死不救案有所不同。况且,刘宝书平日里非常孝敬母亲,母亲寻死时他又以死相随,不适宜判处斩立决,应该在律条规定基础上,减轻二等处罚,判处终身监禁。

    刘宝书之妻居氏,虽然身患疯病,但她婆婆和儿子的死亡,都由她引起,应该判处终身监禁,上报巡抚等审核。

    几点思考

    掩卷长思,感慨万端。抢劫与抢夺是有区别的,量刑也天上地下。清代法律并不完善,并未规定对因饥寒交迫,无奈抢粮的人可以从轻处罚。面对聚众抢粮,司法官袁枚处于两难境地。若如实将这些抢粮的灾民都定为抢劫犯,他们将身首异处,死无葬身之地。但不如实办理,又与法律相悖。面对两难选择,袁枚因地制宜,动员带头抢粮者说服全体饥民主动返还所抢粮食,然后对案件予以从轻处理。没有对他们判处重刑,更没有涉及人命。

    通奸在古代是见不得人的犯罪行为,要予以严厉处罚。本文的第二个案件中姑嫂共同通奸,并争风吃醋,依法自然应该予以重罚。虽然小姑已经自杀身亡,但嫂嫂罪责难逃。如惩处嫂嫂因通奸与小姑子争风吃醋闹出人命,小姑子自然也难保清名,作为双方亲属的陈万全既背负妻子、妹妹通奸的恶名,又面临家破人亡的困境。为此,袁枚狡尽脑汁,予以掩饰,想出了妹妹因怀春而自杀,嫂嫂责骂小姑也有过错,因此予以杖责。如此,既处罚了嫂嫂,又保全了死者的名誉。

    因为家道艰难,母亲决意自杀,愚笨的刘宝书无能为力,只能携带儿子祖孙三人共同投河。但事出意外,刘宝书竟然被救而活命,他的母亲、儿子则命丧黄泉。当时法律规定对父母见死不救都要斩立决,株连多人,况且与母亲一同自杀,母亲死亡了自己活了下来。袁枚考虑到,自杀意念出自刘宝书母亲,母亲、儿子死亡,自己独自存活,也不是刘宝书的主观愿望,因此,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减轻处罚,判处刘宝书终身监禁。

    值得注意的是,袁枚同时判处刘宝书的妻子居氏终身监禁,理由是她是始作俑者,婆婆和继子的死亡都由她引起。得病不由人,身患疯病并非居氏的过错,其实,居氏身患疯病与婆婆、继子的死亡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如此客观归罪,自然不堪一击,站不住脚。但不能拿今天的法律去苛求古人。袁枚如此处理,或许是考虑,刘宝书被判处终身监禁后,患有疯病的居氏也就衣食无着,难以度日,只能通过同样的终身监禁让他俩来相依为命了。

    回顾上述案件,在古代法律并不健全的情况下,袁枚能绞尽脑汁,周全地处理案件,也真是难能可贵,为民之心可鉴。今天我们虽然有了日益完善的法律,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,违法犯罪层出不穷,成文法的局限客观存在,如何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基础上,取得案件处理的最佳社会效果,是袁枚妥处上述案件给我们的启迪,也是全体司法工作者不懈的追求。

    (作者单位: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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